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核准管理指南
2006-9-2 16:04:09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核准程序

(一)试生产申请须知

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2、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3、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4、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延期验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申办程序

 

建设单位 →提交试生产申请

环保部门 → 受理

组织现场检查

做出试产核准决定

 

三、核准时限

环保部门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四、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表

3

2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

3

3

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方案

2

4

工业固体废物(含废险废物)处置方案

2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

2

6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2

7

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图

2

8

规范化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证明材料

2

 

五、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1、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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