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二、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报审须知
1、建设单位应在以下阶段报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评文件;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报批环评文件。其中:
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的,应在办理执照前报批环评文件;
审批制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报批环评文件,备案制项目应在备案部门备案登记后报批环评文件;
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应在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环评文件。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报原环保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环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向环保部门报审建设项目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 → 委托环评,公示项目概况
↓
编制环评,公示环评情况
↓
委托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建设单位 → 修改环评文件
↓
形成环评文件报批稿
(三)报批程序
建设单位 →提交环评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受理
↓
受理公示*
↓
审查环评文件
↓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需要编制报告书或环境敏感区需要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进行受理公示。
三、审批时限
1、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指编制报告书或敏感区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之日起将进行10个工作日的受理公示。
2、环保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Ⅰ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在受理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批复;
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部门在受理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批复;
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在受理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完成批复。
3、环保部门在收到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末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四、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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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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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评文件报审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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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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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评文件电子版(光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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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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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核准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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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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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大敏感项目公示证明材料(如报纸复印件、网址、公示现场照片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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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保方案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水土保持项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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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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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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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文件应同时出示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人或负责人签名)。
五、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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