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指南
2006-9-2 15:42:46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审批程序

(一)验收申请须知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3、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相应进行分期验收。

5、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申办程序

 

 建设单位 → 委托验收监测

提交验收申请

  环保部门 → 受理

资料审查

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验收前公示

做出验收决定

 

三、审批时限

环保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内,完成验收。

 

四、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4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份正本)

6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复印件)

2

4

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核准意见(复印件)

2

5

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方案

2

6

工业固体废物(含废险废物)处置方案

2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

2

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2

9

规范化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证明材料

2

10

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图

2

11

建设项目生产设备及配套工程设备清单(标注型号)

2

12

建设项目主要原材料(含有毒有害物质)清单(标注年均用量)

2

 

五、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1、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需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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