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的行政许可程序
2006-8-2 15:43:23
 


 

一、许可对象

    需在江门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或接受单位。

二、许可条件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接受地和移出地区环保局在《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的同意意见。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接受地县(区)、市环保局在《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的同意意见;移出省外的还需提供接受地所在省在《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的同意意见。

④移出地区环保局在《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的同意意见。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从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接受地区环保局签署的同意意见。

三、许可程序

1、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第1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2、向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第2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3、从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第3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五、受理地点、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江门市农林西路之一。

受理科室: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科

咨询电话:0750-3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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