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
2008-2-20 17:40:44
 

江环函[2008]49 

各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请你们在20082月底前完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表》、《放射源台帐》、《射线装置台帐》的填报工作,上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通讯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

联系人:李思存  电话:3502029



  附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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