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污许可证年审须知
一、许可证年审 审批资料(属市级审批的工业污染源) 1、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1张;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1份(除封面外,仅填与上年度有变化的部分); 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证; 4、固(液)体危险废物按规定纳入环保管理; 5、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单位,按规模提交4次以上/年工业废水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属江门市重点污染源的企业,须有一次江门市环境监测站的报告; 6、有工业废气排放的单位,提交一次/年度废气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7、有噪声排放的单位,提交1次/年噪声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8、排污单位厂门、处理设施、排污口照片各1张(已提交的,不必再提交); 9、按时缴清排污费,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时间另计。
二、审批依据 1、《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发表:领取《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二)受理:企业填妥年审申请表,变更申报表,和全年监测报告,提交主办单位监督科经办人审核无误后,正式受理; (三)审查:经办人在正式受理后,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办人完成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在申请表中签署科室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四)批发:(1)属江门市审批的企业,我局审批后,报请市环保局核准年审。(2)属区级审批的企业,正式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工作。
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1、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排污的,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2、被中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的,恢复其被中止的排污许可证。
3、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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