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单位填写《监测业务服务委托书》,签字盖章后转交(或传真)到我站业务室(《监测业务服务委托书》下载)。
二、业务室及时受理,编写监测方案,并根据有关收费标准计算监测收费单。通知委托方,发出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
三、委托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不按规定缴纳监测费的,需追收滞纳金。我站根据委托单位提交的银行统一收据,提供监测结果。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站质控室提出申诉。
四、委托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到农行江门分行营业部缴纳监测费,或者通过银行转帐缴纳监测费。
五、收费依据是根据粤价函【1996】64号文《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确定。
六、受理部门:江门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业务室。电话及传真:0750-35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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