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007-8-28 13:57:52
 

(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范围
    1、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审批条件(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并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项目审批机关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属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审核)意见等。

2、试生产申请:提交试生产(运行)申请报告。
3、环保竣工验收申请: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三)审批程序见下图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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