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市区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6-10-25 17:19:23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众通过电话直接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蓬江、江海两区公众举报电话:0750-3512369;新会区公众举报电话:0750-6112369;或者政府热线:12345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解释原因。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受理公众举报时,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工业企业“偷排”废水或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最高每次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公众举报奖励金在各级财政核拨给环境保护部门的罚没办案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举报市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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