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2005-8-31 16:53:03
 

第一章   

一、为使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参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东省环保局工作规则》,结合市环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环保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市环保局领导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环保局各科室、分局和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好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环保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局长、副局长及各部门领导职责

    五、市环保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环保局的工作并向市政府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副局长受局长委托,可以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可以代表市环保局进行内事或外事活动。副局长的分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七、局长出国考察或出差期间。由排序最前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国或出差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直接管理或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为管理。

八、市环保局内设各科室、分局和各直属单位领导,在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九、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由局制定、颁布的部门决定、规定;局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环保长远发展规划;局管理重要事项、重要改革方案;涉及全面性的或多个单位的工作事项;分管局领导无法协调的重大业务;人事安排、干部任免;数额较大的行政开支及专项资金开支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局务会、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会讨论决定。

十一、局机关各科室、分局,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汇报,由局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提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科室、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到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十二、 各科室、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局确定的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局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三、市环保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局全体人员会议、全市环境保护会议、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全市环境保护局长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等制度。

    十四、党组会议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决定、指示并为落实重要文件、决定、指示作出部署,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2、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3、审议局机关、下属单位机构设置及编制定员、机构设置和变更;

    4、研究决定局机关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干部调配;

    5、推荐局领导干部的后备人选;

6、研究局的自身建设、党建工作、廉政建设及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7、研究批准环境保护经费预算、决算,决定重大的财务支出。

    (二)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召开党组会,一般要提前1—2天发通知,让各成员有充分准备、酝酿的时间。

    (三)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各单位、部门有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要事先列入计划,研究干部问题和重要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五)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由会务工作人员写成会议纪要,经党组书记签发后,向有关单位、部门、人员传达交办,并跟踪落实。

    十五、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副局长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1—2次。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各分管副局长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决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决定局机关、下属单位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工作及起草《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报主持人签发,并检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六、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局机关各科室、蓬江和江海分局负责人参加,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决定和部署局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讨论通过本局发布的重要决定、报告和规范性文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科室、分局工作;讨论通过需由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的议题由各科室、分局提出,报办公室审核,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有关科室、分局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交由办公室分送与会人员。

    (三)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并根据主持人要求起草《局务会议纪要》;敦促有关单位准备会议材料,检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并汇总反馈落实情况。

    十七、局办公会议

    (一)局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机关各科室、蓬江和江海分局及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局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也可由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各科室、分局,各下属单位报请局解决的问题,提请局长确定。

(二)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及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分局和各直属单位汇报和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局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并汇总反馈落实情况。

    十八、局工作会议

    (一)局工作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会议内容: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和原则,召集有关科室、分局和单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协调解决工作问题;针对重要的专项工作任务,包括重大环保建设项目审查、环境质量分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会审等内容,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落实措施。

    (二)局工作会议由主办科室提出,办公室安排。局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科室或专门工作机构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落实,由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

    十九、局全体人员会议

    (一)局全体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全体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总结和部署局一个时期内的主要工作;表彰先进;通报局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局全体人员会议视需要每年召开若干次。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十、全市环境保护会议

    (一)全市环境保护会议由市政府主持召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环保局和市直有关单位的领导,各市、区政府领导和环保局长参加。全市环境保护会议通常每5年左右召开一次。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总结、部署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提出要求。

    (三)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由局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在市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

    二十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环保局及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各市、区分管副市(区)长、环保局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蓬江和江海分局及有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总结、部署全市环境保护专项性、阶段性工作。

    (三)会议筹备、会议材料等具体工作由主管科室会同各有关单位办理,会务工作由办公室协调,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二十二、全市环保局长会议

    (一)全市环保局长会议由局长主持,各副局长、各市、区环保局长,市环保局机关各科室、蓬江和江海分局及各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全市环保局长会议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下旬)。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总结、部署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研究重大业务问题。

    (三)会议筹备、会议材料、会务等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二十三、专项工作会议

    (一)专项工作会议由各科室、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局机关相关科室、分局和有关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直有关单位或有关市(区)与会人员名单。

    (二)会务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需要办公室协助和配合的需报经局领导批准。

    二十四、各类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减少会议数量,严格会议审批。以局名义召开的工作性会议,可以请各市、区环保局负责同志参加;以科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各市、区环保局负责同志参加。需邀请各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的会议,必须报请市政府批准。

    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环保会议上局领导的讲话,根据需要可以《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会议纪要》形式或以白头文件形式印发。

会议各类材料由负责会议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送两套给局档案室立卷保存。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五、各市、区局下属各单位报送市环保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局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六、各市、区局下属各单位报送市环保局的公文,由市环保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的分工呈批,重要公文报局长审批。

    二十七、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拟稿人拟出文稿后,交所在科室负责人核稿,送办公室审核,再送局领导签发。涉及几个科室的文件,拟稿单位在送办公室审核前,做好与有关科室的协调工作并会签;若属法规性文件,须送政策法规科审核会签。

    二十八、以局名义印发的重要公文,分管副局长审签后由局长签发;属于日常业务工作问题的公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

    二十九、以局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省环保局发出的请示、报告,向其他部门发出的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公文,由局长签发。

三十、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送局领导签发;各科室以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的,须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后送办公室核发。

 

第六章   督办制度

 

三十一、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速度、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列入督促检查的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三十二、督办事项范围包括:上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局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重大的政策性调研、征求意见文稿;应急处理的重大事项等;
局领导要求督办的其它事项。
  三十三、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和时限,适时跟踪督查催办。
  三十四、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对督办事项,应按照督办要求和时限抓紧落实。逾期不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情况。办公室及时汇总督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五、局长离开江门外出(包括出访),事先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江门外出,事先向局长报告。局领导离开江门外出应告知局办公室。

    三十六、局机关各科室、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正职离开江门外出,事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3天(含3天)以上报局长同意并告知局办公室;副职离开江门外出,事先经本单位正职同意,3天(含3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对市环保局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局机关各科室、分局和各直属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出席;需各科室、分局、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出席的会议和其他公务活动,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环保局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八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七、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八、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
   
三十九、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或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四十一、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市环保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环境保护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要创新思路,以局领导班子学习来推进局机关“学习型”建设,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

    四十三、市环保局领导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紧密联系环保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探索研究新形势下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新情况、新路子、新方法、新经验,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新时期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水平。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四、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和机关的决议、决定、指示,确保政令畅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与时俱进,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实干,开拓创新;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十五、市环保局机关各科室、蓬江和江海分局、各下属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市环保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环保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进一步发扬清正廉洁、诚信务实的作风;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市环保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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