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十: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2005-7-21 17:56:22
 

 

一、许可受理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许可决定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三、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许可对象

拟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单位或个人。

五、许可条件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六、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七、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和活动计划→受理部门对申请书和活动计划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受理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听证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受理部门领取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八、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九、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给予关于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批复意见并注明有效期限。

十、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有关活动。

十一、许可收费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1、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申请报告;

2、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活动计划;

3、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十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四、许可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与受理机构:江门市环保局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科,联系电话:3502021;

投诉机构:江门市环保局办公室,联系电话:3502010。

十五、许可变更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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