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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受理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许可决定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三、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十九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十四条
四、许可对象
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或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五、许可条件
1、广东省环保局批准的放射源准购批件,进口源需有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放射源准购批件;
2、放射源已经到达使用单位或是原有放射源;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条件。
六、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七、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填写《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受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受理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意见,作出登记注册初审意见→全部材料送交广东省环保局,由广东省环保局作出登记注册意见。
八、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登记注册初审意见。
九、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出具初审意见的《放射源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加具广东省环保局注册登记意见后,申请单位、江门市环保局和广东省环保局各存一份。
十、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注册登记后方表明该放射源的合法性。
十一、许可收费
无。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2、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已经取得《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可不提供);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首次申请可不提供);
4、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生产厂家及其资料,设备型号资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7、相关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8、对于新购源还需提交广东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的放射源准购批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十三、申请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需填写《放射源申报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江门市环保局技术科领取,也可在江门市环保局网站(hbj.jiangmen.gov.cn)下载。
十四、许可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与受理机构:江门市环保局技术科(放射环境管理科),联系电话:3502020
投诉机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联系电话:3502010
十五、许可变更或延续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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