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2005-7-21 17:54:42
 

 

一、许可受理机关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许可决定机关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三、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四、许可对象

拟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七、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受理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听证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受理部门领取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八、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九、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十一、许可收费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批复;

3、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

4、按申请类别提供如许可条件中第(一)或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十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需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江门市环保局技术科领取,也可在江门市环保局网站(hbj.jiangmen.gov.cn)下载。

十四、许可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与受理机构:江门市环保局技术科,联系电话:3502020;

投诉机构:江门市环保局办公室,联系电话:3502010。

十五、许可变更或延续

(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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